客运合同有精神损害赔偿一说吗
发布时间:2020-04-05 18:46:15
客运合同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2007年9月4日上午,家住武宁县的谷玲(化名)乘坐一辆车牌号为赣G40XXX的大客车由武宁前往九江市,行至瑞南公路47KM+300M时,该客车超车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中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谷玲等多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事故。
2008年4月9日,司法鉴定认定,谷玲系左锁骨骨折、左肱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评定为两处10级伤残。
2008年8月6日,。
客运合同能否支持精神赔偿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意见不一,产生了如下分歧:
被告赣G40XXX大客车车主认为,原告谷玲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相竟合时,选择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所以,谷玲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而原告谷玲则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中拒绝精神损害赔偿,而客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客运合同的履行,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最后,。
律师支持精神赔偿判决
韩律师认为,公路客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身体受到伤害,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违约行为的同时又构成侵权时,受害人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
韩律师说,根据现行法律,虽然不允许两种请求权同时行使,但并非意味着违约责任中拒绝精神赔偿。《民法通则》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韩律师认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排除精神损害赔偿。客运合同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它的履行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客运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可以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将不但造成乘客的人身损害,同时也将造成乘客的精神损害。如果以不可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由否认客运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原则,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以说,。
来源:九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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