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11:55:15


   基本案情:

  被告因缺乏资金,于2007年8月29日以入股为由收取原告5万元,并承诺给予原告股东身份,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其承诺。为此,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入股款5万元。被告某某服装厂于2006年12月29日经工商登记成立,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

  被告某某服装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华某某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

  律师评析:

  被告以入股名义收取原告款项,双方形成投资关系,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赋予原告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由于被告性质上系个人独资企业,在未变更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前,被告无法设立多名股东,无法赋予原告股东身份。被告未能履行赋予原告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承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审理中,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之行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所导致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