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10 12:36:15
实务中,农村公路建设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其中,农村公路施工承包合同无效是一种常见 的纠纷类型,无效的主要原因为承包人不具备公路建设的相应资质。对于这种无效合同,应根据其所处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一、合同 已经成立且实际履行完毕,经过竣工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过错责任程度和工程造价构成情况进行处理。
1.农村公路 工程价款的处理。按照合同法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效合同作有效处理的原则,工程价款应当予以返还。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 持。”农村公路承包合同属于一般工程合同,技术含量、建设标准不比重大中型工程项目,审查承包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的谨慎义务,主要应是发包人的职责。考虑 到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予以原材料、劳务投资,其价值已经物化到了具体的工程之中,如果不处理其投资价值,显然有失公平。
2. 承包人带资、垫资问题的处理。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以及部分地方建设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带资、垫资扰乱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的约定而无 效。,债权人提出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带资、垫资利息损失的处理。农村公路建设属于公益性很强的便民工 程,有别于商业性较强的其他建筑工程,承包人带资、垫资施工,有利于解决当前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垫资款不计息,显然不合 理。,按照承包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合理支持,体现一定的补偿性。
二、合同已成立且实际履行完毕,经竣工 验收为不合格工程的,应参照《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审判实践中,应作如下具体处理:
1.如果工程被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可以责令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得向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就此费用提起民事诉讼的, 应予驳回。
2.如果工程被验收为不合格工程,发包人自行修复的,按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修复费用属于发包人代承包人支出。 发包人就此费用向承包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3.如果经过承包人或发包人修复后,经验收仍不合格,该工程已经失去了利用 价值的,发包人需要对烂尾工程继续支付必要的铲除费用,根据发包人缔约过失相抵原则,损失各自负担。同时,依照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交付的修复 后的公路工程不合格而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
三、合同已成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工程,应判决立即终止履行,并视具体情况 按双方的过错程度处理相关事宜。
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主观上存在积极履行的愿望,只因承包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法定原因,才造成合同不 能继续履行,故要具体分析。
1.对未完成的烂尾工程的处理。合同基于无效而被迫终止,原承包人必须退出承包。原承包人不能转包,法 院可以裁定发包人就未完成的工程,另行发包。
2.对半截子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款的结算。考虑到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投入的资金以及 付出的劳动已全部转移到新的建筑工程之中,因此,施工方应得到合理补偿。核算承包人的直接费用,可按照合同的约定,约定不明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当 年度定额取费标准计算。对于建筑工程的间接费用,如劳保基金、施工管理费等,其价值并不直接转移到建设工程中,可作为承包人的间接损失,根据合同双方的过 错合理分担。
3.承包人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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