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哪份效力高!

发布时间:2021-04-20 20:58:15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又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相关案例:


,。在从2004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1) 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


  (4)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某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某1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3)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某所有;位于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某所有。


  (4) 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10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10万元人民币,并在30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男方则辩称:原、被告双方就离婚问题已在2004年6月12日达成离婚协议,且办理完毕了离婚。但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女方以短信等方式,向男方朋友和家人散布侮辱、诽谤男方的言语。为此,在女方这种卑劣手段的威逼下,男方不得已答应女方付款10万元的条件,因此,付款并不是男方的本意,。
:离婚协议及离婚后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理应遵守。现离婚协议与离婚补充协议并不矛盾。现被告辩称该协议是在原告威逼迫使情况下签订,,。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