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般离婚手续的管辖
发布时间:2020-10-30 08:38:15
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包括自然人离婚手续管辖和军人离婚手续管辖,对于这两方面的离婚手续的管辖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离婚手续诉讼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诉讼;
二、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三、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诉讼离婚;
四、提起离婚手续诉讼的一方,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育及相关的证据;
五、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房产、股票、债券等);
六、原告应呈交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七、。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需要请一个人代为参与诉讼,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原被告必须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体,任何人不可代理。
一、,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二、军人离婚手续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手续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
2、双方都是军人的,。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手续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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