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转让可以转让吗?
发布时间:2019-08-30 03:54:15
我们听说过很多实体店的店铺转让,那么网店可以转让吗?由于淘宝注册的实名制,以及网店转让行为在立法上的空白状态,导致很多现实中网店的实际经营者与注册人信息不符,导致实际经营者无法获得网店经营权,注册人无法安心转让。本文将整理介绍与网店转让相关的法律知识。
案情介绍:
钟先生以前是在淘宝上开店铺的淘宝商,但是后来转行不做淘宝商了,但是看着自己用2年的时间经营的网店从创店以来,开店时间较长再加上自己苦心经营,好评率达到97.62%、且为皇冠级别,就这么停开挺可惜的,于是他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2014年7月在第三方上海科技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约定钟先生将其在淘宝的网络店铺转让给张小姐,包括会员账号、密码等资料,由张小姐进行实际经营。
淘宝网店铺过户是指更换淘宝网店铺经营者,淘宝网支持的店铺过户类型为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死亡继承,不支持朋友、亲属间的店铺过户。所以钟先生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了网店但是注册登记人仍然是钟先生,只不过实际使用人是张小姐。2015年12月,,告知其经营的网店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告新百丽公司为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包括“鞋”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且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有效期内,但是,近来新百丽公司发现有一个网上店铺在销售标有“STACCATO”、“思加图”字样的标识的鞋子,该鞋子非新百丽公司生产也非其授权销售。于是,起诉:
1、要求钟先生停止侵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新百丽公司20万元。
被告钟先生辩解:
1、自己已经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
2、并说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且发货人的信息包括地址与联系电话都是张小姐的,因此侵权行为是张小姐作出的,其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3、登记虽为钟先生但是这并不代表必然是钟先生作出的侵权行为,钟先生的转让行为也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张小姐作出的侵权行为纯凭自身的意图作出,钟先生无法进行约束和限制,钟先生称也是受害的一方,钟先生了解到被上诉人张小姐将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后,一直与淘宝网络公司联系,试图注销或暂停该涉案网络的店铺,以阻止张小姐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但淘宝网络公司出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未能成功。
案情评析:
这个案件主要有两个焦点问题:侵权商品是否由钟先生销售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一)被诉侵权商品是否与钟先生有关?
根据钟先生提供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得出侵权产品是张小姐销售的。但是该网店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先生,故钟先生对张小姐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果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计算确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开支)。
法官说法:
(一)网店转让出让人的法律风险
1、转让行为很难取证。尤其是在淘宝网络管理公司规定一旦实名注册网络店铺后便无法进行更名登记,淘宝过户的内容也不包括协议转让。如果证明不了转让行为,结果是注册登记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实中,出让人为了证明这一转让过程,往往采用公正这种方式。
2、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即使能够证明证明转让行为但是因为注册登记信息无法更改,且转让行为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出让人与实际经营人往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找不到实际经营者,这就可能导致出让人承担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网店转让受让人的法律风险
1、转让网店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如果在转让时没有及时发现事后又无法举证的情况下,可能或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2、因为登记信息仍然是注册人,注册人可以运用这一优势修改支付宝账号密码从而从中窃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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