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起保险合同受益人变更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16 08:18:15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4年11月在上海市奉贤区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将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一份保险合同受益人进行了变更。该份保险合同2001年与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签订,编号为C9844XXXX,投保人为被告,受益人为原告,被保险人为被告。2004年11月未,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受益人变更为案外人赵某。2005年9月,。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擅自改变受益人,且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非被告本人所签字,而是案外人赵某所签,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程序违法应为无效。
被告则辩称,保险合同内容系其亲自申请变更,申请书也系其亲笔所签,原告诉称没有法律依据,被告身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利对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进行变更。
审理结果:
,原告由于各种原因申请撤诉,:
一、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4553元,由原告负担一半。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但是此类问题还是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投保人有权更改受益人,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
就本案而言,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保单内容申请变更书上的签字是否被告本人亲自所签。原告根据自己和被告多年夫妻生活经验判断签字并非被告本人所签,但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笔迹鉴定,鉴定书认为送检材料需检的笔迹和样本上的笔迹的书写风貌特征相符、字迹的写法、笔顺、运笔动作、搭配比例等特征存在符合,因此认定编号为C9844XXXX的保单申请变更书的签字为被告本人所签。
既然鉴定机关已认定保单内容变更申请书的签字为被告本人所签,结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代理人认为原告继续打这个官司已经没有必要,故建议其撤诉,,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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