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1 18:31:15
核心内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毕竟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理应属于人向保险范畴,保险公司应按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保险人若是认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后仍可能从第三人外获得赔偿,从而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违反公平原则,
【案情简介】
2004年底李某在甲保险公司为儿子李小“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自2004年12月26日至2005年12月25日,李某按规定缴纳了保险费。2005年6月,李小因交通事故受伤,通过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542元。因李某同时在乙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终生分红人身保险,该保险亦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事故发生后,李某乙保险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李某支付医疗费1542元。之后,李某持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甲公司要求索赔,甲公司称医疗费已经赔偿完毕,不能重复赔偿。李某遂将甲公司起诉。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我国《保险法》关于损失补偿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关于超额保险、重复保险、保险委付及代位求偿权制度方面。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领域。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待,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毕竟是基于人身发生意外伤害而形成的保险,理应属于人向保险范畴,保险公司应按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进行理赔。保险人若是认为被保险人获得理赔后仍可能从第三人外获得赔偿,从而获得额外的不当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引发道德风险,则应在免责事项中,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何种范围内免除自己的责任,并对该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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