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34条

发布时间:2019-08-05 06:52:15


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