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
发布时间:2019-08-23 23:40:15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内法经请字第2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1986年8月24目(即23目的二十时至24日的二十时)的降雨量达到暴雨标准,如保险标的物是由于该日降雨遭受损失的,应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按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问题的复函》(1991年07月16日,法[经]函[1991]70号)。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条款中规定的“暴雨”,并非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下得非常大的雨”,而是有具体衡量标准的,即雨量每小时16毫米以上,或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才称为暴雨。低于这一标准的,不能认定为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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