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11-30 06:42:15
核心内容: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具体案情
2001年3月5日,某纺织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如果在周六、周日安排职工加班,便在加班后的一周内安排补休;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个小时期内安排工间操各一次,每次时间为20分钟,此20分钟计入工作时间之内;职工的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300元,加班加点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工资于每月5日前支付;合同的有效期自2001午4月1日至2003午4月1日,双方对于集体合同都要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也不能违反,否则要赔偿对方所造成的损失。此合同于2001午3月20日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2001年8月1日,纺织公司从人才市场上招聘了一批女工,充实新建的纺织分厂。2001午8月3日纺织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内容包括: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自2001午8月5日至2003午8月5日工人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上下午各4个小时;没有工间休息时间;工作实行每月350元的工资制度。双方
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当2001午8月1日招聘的工人到纺织公司下属的纺织分厂上班后,发现车间细尘很多,连续工作4小时头昏脑涨,以滕某为首的分厂职工就向分厂领导提出工作期间休息一会儿,换换空气。分厂领导答复说,在上班时间不休息是劳动合同中已经规定了的,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报酬是每月300元.而这批女工的报酬是每月350无,就是因为取消了20分钟的中间休息时间。集体合同中规定职工的中间休息20分钟是与其报酬数量少相对应的;在公司与这批女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把工资提高到350元/月.所以,取消了20分钟的工间休息。
专家解答
1.滕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生效后进入某纺织公司的,公司的集体合同是否适用于膝某等人?
2.膝某等人与某纺织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助工作时间低于集体会同的标推,该约定是否有效?
3.膝某等人能否在不减少工资的情况下得到20分钟工间操的活动时间?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据此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只要属于企业的职工,不管其是在集体合同签订时还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进入企业的,均应适用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保护。本案中,虽然膝某等人是在集体合同签订后被公司招用的,仍应适用集体合同;同时,虽然滕某等人是在纺织分厂上班工作,但仍属于纺织公司的职工.由此应适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另一方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必须遵守并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有的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未涉及的,这些内容对劳动者和企业同样具有约束力,要按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认为无效。本案中,膝某等人与纺织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间休息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的标准,因而无效,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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