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发布时间:2020-10-09 02:42:15
核心内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具体案情
某市一家制鞋厂系一家国有企业,该企业在2000年以前由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于集经营决策正确,管理有方,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很高,因而工厂的效益很好。2000年9月于某因工作需要离开了制鞋厂,新的领导人上任后,由于缺乏管理经验,职工工作效率低下,企业效益也直线下降。为了鼓励职工的积极性。2001年4月企业决定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企业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约定,为了提高工厂效益职工每天须工作9小时.每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54小时,周日为休息日;职工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元,加班的工资及其他实物性福利不包括在内,此外根据职工的工作业绩给于不同的奖金份额:工资于每月15日支付;合同期限为4年,有效期为自2001牛6月27日至2005年6月27日;此外,合同还就劳动安全与卫生,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协商程存,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此合同于2002年5月1日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审查,发现合同的有些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2牛5月25日向合同当事人双方出具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专家分析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结合本案谈谈集体合同的签订程序和合同的内容。
本案中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关于集体合同的期限,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8条规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此外,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25日后方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不合法。《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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