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证房买卖的无效代理

发布时间:2020-08-13 11:01:15


  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经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认为: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履行“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一案符合起诉条件,,不属于重复起诉,。

  1、,不属于重复起诉。

  从本案诉讼请求可以看出,上诉人是基于被上诉人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起诉的,但是其诉请是要求被上诉人履行其制定的方案。这与先前一案诉请认为方案制定不公,要求享受平等村民待遇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

:“判断基于同一纠纷而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以及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果两次起诉的当事人不同,具体诉讼请求等也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并依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后一起诉予以驳回。

  本案中,前后两个起诉的当事人并不相同、诉讼请求不相同、法律关系更不行同,不属于重复起诉。

  2、。

  本案不同于前诉法律关系与贵院认定的事实并不冲突,前一案件贵院认为,《安置补偿方案》是小沿村内部制定的,属于内部管理时所使用的文件,只在其村内有效,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但这一结论是基于原告诉请《方案》制定内容不公、要求享受平等村民待遇而言的。但此次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执行《方案》,,。

  综上,,适用法律错误,贵院应本着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在公平正义和谐的原则下,。

  以上代理意见请采纳!

  代理人:xxx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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