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有奖销售合同中经营者中奖通知义务

发布时间:2021-05-15 17:27:15


  核心内容:如何认定有奖销售合同中经营者中奖通知义务?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2009年10月31日至11月8日,A 公司开办的花景百货商场进行开业促销活动,其中一项抽奖活动为,顾客在商场累计买满100元,可兑换一张抽奖券参与抽奖;奖品设置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名,价值2.98万元奇瑞QQ汽车(10年使用权)。抽奖形式为:顾客于11月8日晚21点前将填写好的有效抽奖券副券投置于抽奖箱中,21点现场开奖并公布。兑奖3日内有效,逾期作废。抽奖券正券上详细载明了抽奖时间、方式及通知方式、兑奖时间等内容。促销活动期间,毛某静在该商场购物后,获取一张号码为0011402的奖券,在填写相关信息后投入抽奖箱内。11月8日晚9时,商场工作人员在商场内进行抽奖,现场邀请群众担任抽奖人、唱票人、监督人,抽出奖券后当场宣布中奖结果并直接电话联系中奖者。当晚,抽出的特等奖中奖者为毛某静,商场工作人员现场宣布毛某静中得特等奖,并当场用手机拨打毛某静填写的电话号码,因毛某静当晚手机关机,未能联系上通话。次日,A公司将所有中奖者姓名及电话名单张贴公布于商场大门处,部分中奖者到商场确认了中奖信息并领取了奖品。同年11月13日,毛某静得知其中得特等奖,要求A公司兑奖,A公司以超过兑奖期限为由拒绝,双方产生讼争。其后,,请求判令A公司交付其抽奖所中的奇瑞QQ车。

 

  [评析]

  此类因逾期兑奖发生的纠纷,属于有奖销售合同纠纷。在确定中奖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为射倖合同关系,一旦中奖,则合同中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即转化为确定的债权债务,此时射倖合同关系终止,同时在双方之间产生按预先约定支付奖品或奖金的关系。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毛某静逾期领奖,A公司是否还应承担兑奖义务。A公司进行有奖销售时,预先告知了开奖时间以及兑奖期限,且此告知行为发生于射倖合同成立之前,毛某静与其他消费者均已知晓此内容,对此并未表示异议,可以认为奖券载明的内容均已纳入射倖合同之中,并成为射倖合同的组成部分。毛某静中奖后,该内容成为新合同关系内容的一部分,即毛某静领取奖品的期限为开奖后三日,一旦超过此期限领奖,A公司有权拒绝。毛某静明知抽奖时间以及中奖通知方式为现场公布、现场电话通知,但其当晚未对抽奖给予相应关注,并关闭了手机,致使超过兑奖期限,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此类案件需注意的是,有奖销售的相关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经营者已事先拟制好,因此,对于兑奖期限等重要条款,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抽奖者,如抽奖者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其认可相关格式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反之,如经营者事先未告知消费者兑奖期限等内容,而是在抽奖后作出此类声明,则属于单方面意思表示,未经中奖者认可,对中奖者不产生约束力。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于有奖销售中诸如兑奖期限等重要格式条款,经营者应采取何种告知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笔者认为,一方面,抽奖者在购物消费后已获得商品或服务,获得奖券属额外获得中奖机会,对于奖券本身,抽奖者没有付出额外对价;另一方面,在进行有奖销售促销活动时,商场往往都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如报纸广告、商场内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等,这些宣传资料上对抽奖活动的具体规则、相应条款都有详细记载,参与购物抽奖的消费者很容易就能获知这些内容。鉴于此情况,经营者对于奖券上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应小于其他有偿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如保险合同等),即不必严格要求经营者应当一一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作为抽奖者的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注意义务应大于其他有偿合同。因此,只要经营者将相应格式条款载明于广告宣传单、商场告示或奖券上,即可认定经营者已履行告知义务,以及抽奖者已知晓这些条款的内容,对其具有约束力,抽奖者不能以不知格式条款内容或经营者未提请注意为由来否认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