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恋人嫁为他人妻 一审判决礼金全额还
发布时间:2019-08-27 11:48:15
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举行订婚仪式,男友向女友支付了礼金,后因结婚礼金的支付问题双方发生矛盾。女友嫁给了他人,男人索要订婚礼金未果,遂具状诉讼。近日,。
小刚与小娟曾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07年5月16日,小刚将一张名为郭某的支票取现18600元,同日,小娟所持有某银行卡账户反映存入18600元。后因商谈结婚事宜发生矛盾。2009年2月19日,小娟与他人登记结婚。2009年5月26日,小刚的母亲到小娟的婆家索要彩礼钱,双方发生纠纷。小刚多次向小娟索要彩礼未果,遂向本院起诉。
庭审中,小刚对订亲的过程进行了陈述,小娟虽经本院要求其本人参加庭审,但其拒绝到庭陈述事实。
: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曾经订亲以及被告收取原告礼金18600元的事实,理由如下:1、被告对双方曾经恋爱的事实予以认可;2、原告在2007年5月16日从银行提取了18600元,同日,被告的银行账户中存入了18600元;3、被告与他人结婚后,原告的母亲曾到被告的婆家索要礼金;4、原告对订亲的陈述比较客观,符合当地风俗习惯;5、被告躲避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其拒绝解释其银行卡上资金的来源,亦拒绝到庭陈述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几点,原告的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院对被告收取原告礼金18600元予以认定。被告收取原告的礼金,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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