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11-29 22:56:15
核心内容:帐外暗中回扣行为属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贿赂行为是指企业和其他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向交易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等对经营有影响力的人员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交易排挤别的竞争者,进而占领市场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这些折扣必须如实入帐。而回扣则是秘密不入账,是给交易经手人个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情节分别负担三种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构成商业贿赂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依照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进行。对于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回扣等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定,处五年以下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数额巨大的,,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有多种含义,此处所述的行政责任,是指任何公民、法人等主体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行政法律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一万元以上二十迈出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前述案例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法行为人实施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3.民事责任。对于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侵权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对不法行为人依法追究了刑事或者行政责任的,仍可以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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