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24 09:00:15
核心内容:2006年11月21日,A医院从无锡市佳灵医疗器械厂购进无锡佳灵M-201B多功能麻醉机2台,无锡市佳灵医疗器械厂赠送A医院小儿呼吸机2台。A医院从郑州B医用设备公司购进H-80便携式多参数监护仪5台,郑州B医用设备公司赠送A医院袖带2个,指夹2个。
A医院从商丘C医疗设备公司购进医用臭氧治疗仪1台,商丘C医疗设备公司赠送A医院25支穿刺针。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后,认定A医院行为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
【处理结果】
2007年10月20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2条的规定,对A医院作出了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指出:“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潜规则”,医疗、教育等行业尤为突出。原本赠送的仪器有偿给患者使用,原本打折的书本原价卖给学生,事实上,这些最终损害的还是消费者的利益。
市公平交易科工作人员说,这些见不得阳光的交易,发现和查处都有一定难度。因此,治理商业贿赂,根本在于治“权”,让权力运行阳光透明,是商业贿赂的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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