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20-05-24 09:11:15


实习生,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实践和学习的在校学生。
根据实习的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就业型实习、培训型实习以及勤工俭学型实习。就业型实习主要是指应届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用人单位的请求,在用人单位从事实习工作,其主要目的是用人单位通过实习对实习生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接受实习生就业。培训型实习一般是指根据教学需要由学校组织或者由学生自己联系并获得学校许可的实习,其目的是为了积累经验,完成专业学习任务,如师范院校学生的教学实习。勤工俭学型实习是指学生进行实习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勤工俭学,与学生的专业结合不甚紧密,并且与学校没有联系,具有松散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如学生外出充当临时销售员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一)使用实习生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校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是很普遍的现象,但实习这种行为究竟能否构成劳动关系,是否应受《劳动法》保护?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存在争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年龄、学历、是否纳入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实习生仍是在校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起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校实习生并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所以,在校实习生不能算是《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实习期内发生伤亡事故不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
(二)使用实习生的法律建议
鉴于目前相关的规定不足,为保护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防范实习生引发的劳动风险:
第一、签订实习协议来保障实习生的权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签订实习协议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实习协议是指实习生与企业、学校通过三方自愿协商的方式签订的协议,对实习报酬、安全工作、事故责任、投保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特别是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承担责任的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便进行有效救济。
第二、完善保险体制。现在大部分在校学生都参加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但因其赔偿限额往往极其有限,不能满足重大伤亡事故中的学生获得赔偿的目的。实习过程中的意外风险有时要大于在校期间,特别是到基层车间工作实习的学生,由于不熟悉机械的操作规程,出现人身意外的风险比较大。实习生可以结合自身实习情况参加更高赔偿限额的人身意外险或类似的其他险种,防患于未然。
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从维护实习学生、学校、企业的各方利益出发,对于未参加保险的学生,可以不安排或不接受实习。至于保费的承担问题,可以在实习协议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