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21-05-11 09:53:15


患病员工,是指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他不同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员工,所以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是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享受一定期限的医疗期及病假待遇
患病员工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享受3-24个月不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