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发布时间:2019-10-04 09:30:15


兼职员工,是指劳动者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其实质是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
在实践中存在不少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份甚至多份职业的情形存在。还有些用人单位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及缩减成本的考虑,用工方式相对灵活,如美容业、销售行业,往往喜欢招用一些兼职员工。《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兼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兼职这种双重劳动关系采取了适度许可的态度,即由在先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来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允许兼职的存在。但因为兼职员工为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所以可能存在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冲突或两个单位之间是竞争对手等问题。所以,在招用兼职员工时,用人单位应注意:
1.尽可能全面了解兼职员工的信息,包括其在前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对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或利益冲突或工作时间冲突的员工不予录用;
2.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最好与存在双重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
3.对于关键岗位的员工,可以与其签订禁止兼职的协议。如发现其有兼职行为,可以立即终止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