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发布时间:2019-08-04 15:39:15
一、经济合同履行的概念
经济合同的履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只完成了经济合同规定的部分义务,称为经济合同的部分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经济合同;如果都没有完成经济合同规定的义务,称为经济合同未履行,或不履行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内容的实现,没有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人的权利也就不能实现,只有义务人履行了义务,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了,才能达到经济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经济目的,所以只有合同内容全部实现,经济合同才为履行。
二、经济合同履行的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经济合同另有规定或客观已不可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按照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代替约定标的;一方违约时也不能以偿付违约金、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继续履行经济合同的,仍应继续履行。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
(1)必须严格地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经济合同中所确定的标的,是为了满足当事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定需要,如果擅自变更标的或以违约金、赔偿金代替标的,都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要,不能实现经济合同的目的。
(2)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他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如果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使得继续履行合同成为不必要,或继续履行会给他方造成更大损失,强调实际履行原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他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才能按照实际履行的原则继续履行经济合同。
2.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照经济合同的标的履行外,还要按经济合同规定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因此,经济合同的全面履行要求当事人:
(1)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据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方法履行。
(2)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履行义务。质量不明确的,凡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应按标准履行,在质量标准符合标的前提下,若有等级不明确的,可按中等质量履行。
(3)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履行期限不明确,权利人可以随时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义务人也可以随时向权利履行义务,但都必须给对方以办要的准备时间。
(4)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履行义务。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购销合同的交货义务在供方所在地,建筑安装合同交付建筑物义务应在建筑物所在地,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在义务人所在地。
(5)履行合同的方式应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合同中无明确规定,义务人履行义务前应与权利人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时,方可履行。
(6)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进行结算。在购销合同中,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及提货期限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按原价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三,经济合同的担保
经济合同担保是指合同当事人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措施。合同担保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在更大程度上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所以,经济合同的担保,是一种确保合同履行或保障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经济合同的担保是通过签订担保合同或担保条款表现出来的,其特点是:第一:合同的担保从属于合同,经济合同是合同担保设立的前提,合同担保只对加强合同的效力起作肌不能脱离合同而独立存在。第二,合同的变更可能会引起合同担保的变更,合同得以履行合同的担保也就随之解除。第三,只有提供担保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并不承担应负责任时,才发生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第四,合同担保必须由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我国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定金、保证、抵押和财产留置四种方式。
1.定金
定金,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于合同成立后在合同末履行以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按合同规定应给付的款额内,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的特点和作用是:
(1)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定金作担保时,交付定金的一方为惯务人,收受定金的一方为债权人,给付定金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前,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性质。
(2)定金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定金是合同订立的证据。对于口头合同来说,尽管缺乏订立合同的其他证据,交付定金这一…
(3)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采用定金的形式,可以约束当事人双方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无权返还或双倍返还的义务。
由于定金具有预先给付性质,实践中,当事人经常与预付款相混。定金有担保作用,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而预付款则不是。交付预付款后,交付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预付款可以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所以预付款起不到担保合同的作用,同时,当事人约定预付款时,必须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不得违反有关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规定。
2.保证
保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合同的全面履行,与第三人达成的保证另一方履行合同的协议。保证合同的主体,是经济合同申的权利人和第三人(称为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义务是承担保证责任,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抟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中解释:
上一页12下一页最新资讯
-
09-29 0
-
08-20 2
-
08-28 0
-
08-15 1
-
08-21 2
-
01-2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