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出车祸 认定工伤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6 01:50:15
11月2日,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佳木斯市某公司与二原告达成了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
2007年9月份,25岁的王某被佳木斯市某公司招聘为工人,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负责安装、调试、维修印刷机器。2008年4月13日下班回家途中,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肇事司机被判刑2年,民事赔偿部分无履行能力。2008年7月3日王某经医院多方治疗无效死亡,其父母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2009年1月王某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死亡。王某的父母认为,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交通事故无法得到赔偿的情况下,王某应按工伤对待。在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无果及经劳动仲裁后,王某父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工伤赔偿金49531元。该公司认为,二原告应在出现交通事故后应起诉肇事方要求赔偿,不应按照工伤赔偿。
,二原告亲属王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工伤,被告佳木斯市某公司对王某下班死亡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遂着重在工伤赔偿数额方面做被告工作,同时要求二原告放弃不合理诉求。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照顾弱者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与给付二原告一次性工伤赔偿36000的协议并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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