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应增加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12-31 15:01:15
《劳动合同法(草案)》中,用了一章计七条的篇幅规定了“监督检查”,赋予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劳动合同在制订、履行方面予以监督、检查的职权。但是,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十一条规范的都是用人单位(劳动力派遣单位)、劳动者的法律责任,仅仅在六十二条中规定了“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作为一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为侧重点的法律,应当增强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首先,由于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民法中的契约关系而适用自治原则,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以劣势的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受到重点的保护;草案赋予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监督检查的权力是非常正确的。但同时,“无法律的责任就没有法律的实施”,与权力相对应的是责任。因此,既然草案之中赋予了行政部门诸多的权力,那么当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般地说,法律上的责任分为“违法作为”与“不作为”的责任。而草案之中仅仅规定了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责”之后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虽然可以防止行政部门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行政部门怠于履行“监督检查”的“不作为”时,其承担何种法律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草案之中却未能予以明确;显然,这样不能从根本上发挥出行政部门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我们说,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即便是行政部门再努力,也无法彻底地杜绝违法现象的发生。但同时,“无救济就无权利”;从维护劳动者权利角度而言,至少当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被认为侵害时寻求行政职责部门的救济与保护、救济这种特殊情况下,行政部门就应当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否则,其对于自身未能及时履行职责而对劳动者权利所受到的侵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从这个角度上说,在草案“法律责任”中,一是从承担责任的范围而言,在一些特殊情况因行政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时,不应当仅仅由相关人员承担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行政部门还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二是,应当赋予劳动者权利未能及时得到行政部门的保护而造成侵害时,寻求追究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程序。
再次,在我们强调劳动者合法权利应当受到保护时,我们还应当看到: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无庸讳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为自己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假如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的过程中不能带来经济利益、其经济利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劳动市场存在的根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同样只有是空中楼阁。从这个角度说,草案中应当规定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有违法行为时法律责任;但同时,由于用人单位的正当权利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防止行政部门滥用处罚的权力而使自身的权利受到侵害。但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显规定了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力,但对于用人单位、劳动者不服处罚决定时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程序却未涉及。显然,这也是法律草案中的一个缺陷。
综上,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制订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同时,劳动者合法的权利如何切实得到贯彻实施更为重要。从这个角度说,劳动法中应当加大政府及相关职责部门的法律责任,这样才能够有利于劳动合同法成为维护劳动者正当权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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