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发布时间:2019-08-31 10:15:15


 

 [导读]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都制定了有关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本文对劳动合同法规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我是2008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我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我,说我这一年里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我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就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了,当时我也没多想,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让我提前做好准备。我觉得尽管单位和我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了,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和我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我的理解对吗?

  茹是说法:

  你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

  而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

  根据你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你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

  你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基本依据,劳动仲裁法是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和其他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合同栏目提供了2011年最新的劳动合同范本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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