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地域管辖点

发布时间:2019-08-10 04:26:15


  2.3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受理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研究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问题,,,使劳动争议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以解决;同时,也使劳动争议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因管辖不明而带来的"告状无门"的现象,为当事人行使诉权和保护实体权益以及解决劳动纠纷提供便利。本节就我国劳动争议诉讼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设性意见。

  2.3.1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概况

  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我国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却未明确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在2001年《解释》出台以前,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诉讼管辖问题十分混乱,。就级别管辖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其二,对劳动争议案件采取"分级管辖"的原则,即:;。

  就地域管辖而言,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因法无明文规定,遂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地域管辖之规定,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其二,;其三,由劳动合同。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司法混乱问题,:"。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据此,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规则是:在级别管辖上,;在地域管辖上,,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

  2.3.2我国劳动争议诉讼管辖的反思与重构

  尽管《解释》对劳动争议诉讼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上一致认为,该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究竟何去何从,笔者在这里予以简要分析,发表一下自己的浅见。要科学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问题,首先必须要明确其标准。一般认为,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管辖,应本着便于当事人诉讼,、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以及合理分工、均衡负担的原则,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判决和执行

  (一)关于级别管辖如上所述,在2001年《解释》出台前,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其一,否认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其二,承认级别管辖,;。这显然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这显然是否认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问题。如北京,较长一段时间涉三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但仲裁方面的区分仍然存在。是否应当取消级别管辖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其主要理由是:

  其一,在诉讼中,国家设置了级别管辖制度,其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工作负担均衡原则。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制度。,,,造成讼累。,而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剧增,。

  此外,《民事诉讼法》对任何纠纷和争议都设置了级别管辖,《解释》取消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在立法上也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对《民事诉讼法》的管辖制度形成重大冲击。

  因此,笔者认为,《解释》否认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这显属一大败笔。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实行级别管辖制度。那么,如何设置劳动争议案件的级别管辖呢?

  诚然,如前所述,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过级别管辖的问题。但是,这种级别管辖与用人单位的"级别"挂钩,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二)关于地域管辖

  (1)关于"原告就被告"原则。,会出现诸多严重问题。例如,当用人单位为原告时,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但是,随着劳动力流动的逐步加快,特别是大量的民工现象普遍,如果劳动者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这明显不合常理,不符合诉讼便利的管辖原则,这是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均需由用人单位提供,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区域,;,若劳动者申请执行,,既不方便又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若劳动争议案件为集体争议,劳动者可能有几十人甚至几百人,且来自四面八方,这时,如何以劳动者的住所地确定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显然也是一大难题。再如,在工资争议案中,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同一区域,如果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往外地工作且在外地领取工资,这种情况下,,都不合适,因为它同样导致取证和执行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