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9-08-15 07:03:15


  核心内容:有时候劳动者好不容易终于找到一份工,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候没有详细阅读,使得劳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继续存在,损害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小编一起来认识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夹藏私货,设置了一些“霸王条款”,使劳动合同成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隐性地区。提醒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劳动合同中违法设置的“霸王条款”无效。

  霸王条款一: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定金、保证金、服务费、培训费、电脑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或是扣押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暂住证、资格证书等其他能证明职工身份的个人证件,防止职工不辞而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和抵押金(物),都属于违法行为,职工都有权拒绝。如果已被收取押金或扣押证件的,职工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

  霸王条款二:职工伤病残亡概不负责

  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定责任,少数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出现伤、病、残、亡等现象,企业概不负责。这类企业大多集中在建筑、化工、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我国工伤保险赔偿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只要不是劳动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如发生工伤事故,不论职工是否存在过错,无论造成伤害的责任在谁,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

  霸王条款三:提前离职收取违约金

  一些用人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劳动者没有履行完劳动合同提前离职,要支付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享受自由离职权,合同虽未履行完毕,职工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收取违约金: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职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的;二是违反了竞业限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