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例

发布时间:2021-05-27 23: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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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反诉被告)欧阳XX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B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欧阳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震、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昭、王占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阳XX起诉称:2006年8月28日,欧阳XX与B公司签订了《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由欧阳XX为B公司开发“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费用为10万元。欧阳XX履行了合同义务,B公司仅支付了5万元,尚欠5万元未支付。,请求依法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的软件开发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B公司答辩称:欧阳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开发的软件不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设计功能,根本不能使用。欧阳XX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其于2006年12月12日交付了软件,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2006年10月31日。欧阳XX的行为构成违约,其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因此,。

  B公司反诉称:2006年8月28日,B公司与欧阳XX签订了《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由欧阳XX为B公司开发“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B公司向欧阳XX支付了开发费用5万元,欧阳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不仅未在规定时间交付而且软件根本不能实现约定的功能,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判令欧阳XX退还B公司5万元并欧阳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欧阳XX反诉答辩称:其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因此,。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8日,欧阳XX与B公司签订了《软件外包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委托欧阳XX开发“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系统运行环境包括:(1)后台程序运行环境:Windows 2003 Server + Apache + Oracle 数据库;(2)前端运行环境:Linux + 应用程序;(3)实现城市蓝页中包括:宾馆酒店、金融银行、旅游景点、文化教育、企业信息、休闲娱乐、商务大厦、购物信息、餐饮指南、医疗卫生等信息采集、查询功能,实现交通指南、票务信息、邮政信息的连接功能(连接主要通过Linux应用程序直接连接到第三方网站)。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即为项目正式启动日期;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B公司有权督促欧阳XX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开发,有增加或修改内容双方需另行协商解决;在不影响进程的情况下,对于B公司小规模变动的需求,欧阳XX必须满足;若出现大幅度的变更,则双方商议延长开发周期。B公司完全拥有软件的所有权,包括使用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欧阳XX有责任按B公司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开发;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欧阳XX对B公司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B公司设计变更而导致软件变更,若变更范围在该合同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欧阳XX有义务免费为B公司修改变更内容;欧阳XX有责任在项目验收合格完成之后,向B公司提供6个月的免费维护,此维护仅指软件bug的修改以及小范围的功能性改动;欧阳XX有责任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软件。项目费用为10万元。

  支付方式为:(1)第一阶段:在合同签订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1万元,B公司提供测试机2台及笔记本电脑1台给欧阳XX,项目完成后须收回,在需要时B公司提供美工一名协助工作;(2)第二阶段:在整体项目开发启动后,截止到2006年9月30日,欧阳XX完成第一部分软件系统的测试验收。开发过程中B公司提供美工和网页制作人员支持,以便欧阳XX按照B公司设定的同一风格开发表示层。欧阳XX向B公司提供验收合格申报的同时,须将设计成型并能投入使用的软件及相关文档交付给B公司。协助B公司第一批终端查询机投入市场并能进行基本功能的正常操作使用。B公司支付欧阳XX4万元。(3)第三阶段: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欧阳XX完成“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的全部开发及测试工作,并将全部完成成型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软件及所有相关文档交付给B公司。B公司验收软件在终端查询机上无任何使用操作问题及疑义。B公司支付欧阳XX4万元。(4)第四阶段:“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在终端查询机上正常使用6个月无任何问题,B公司支付欧阳XX1万元。B公司有责任按期支付欧阳XX费用。欧阳XX有责任按期向B公司交付源代码和设计文档,实现项目中的所有功能,如因欧阳XX自身原因未能按时交付,则每延期一日,B公司将扣除欧阳XX总费用的0.1%作为补偿;如确因B公司原因,造成欧阳XX未能按时交付,则欧阳XX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欧阳XX主张其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B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B公司认可,欧阳XX于2006年12月12日向B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2006年12月18日和19日,欧阳XX向B公司的职员杨昭发短信要求验收“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但B公司未进行验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B公司向欧阳XX支付了5万元。

  经勘验,“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中缺乏“商务大厦”模块,没有后台管理功能,其他部分基本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软件外包合同》的约定。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软件外包合同》、“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欧阳XX提交的短信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在本案中,欧阳XX与B公司签订的《软件外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欧阳XX向B公司交付了基本符合该合同约定的“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要求B公司予以验收,但B公司未进行验收,故本院认定,欧阳XX已经履行了基本合同义务,B公司关于解除涉案合同并由欧阳XX返还5万元合同款的反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欧阳XX虽主张其于2006年10月30日前向B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欧阳XX于2006年12月12日前向B公司交付了“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根据《软件外包合同》的约定,应当扣除相应的合同款。鉴于“中国城市蓝页终端查询系统”软件中有部分内容未达到《软件外包合同》约定的标准,且欧阳XX未参与该软件的后续维护工作,故本院将依据该软件的性质、功能、欧阳XX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酌定B公司应支付的剩余合同款的数额。

  综上,,判决如下:

  一、北京B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阳XX支付剩余的合同款三万元;

  二、驳回欧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北京B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欧阳XX负担200元(已交纳),由北京B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北京B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