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骗”入职 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21-05-30 21:32:15


  核心内容:"受骗”入职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索求赔偿。现在社会招聘繁多,机会多,陷阱也多,因为受骗入职的现象越来越多。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大家介绍因“受骗”入职该怎么办。

  一、案例回放

  赵某大学文秘专业毕业,通过招工网站得知一家化工公司招聘文员且待遇不错后,遂前往应聘。公司与赵某签定劳动合同时却注明赵某为车间工人。面对质疑,公司表示每位新入职的职工都要去车间锻炼一个月。不料,赵某正式上班至今已三个月,依旧在车间工作。鉴于在车间工作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的生产原料,赵某多次提出自己是应聘文员而来,且身体状况不适,要求公司换岗,但公司一直不置可否。直到近日,赵某才得知因为车间生产具有职业危害,很难招聘到员工,公司便以高薪招收文员、技术员等为幌子,实则招收车间工人。

  赵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必须向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公司表面上招聘文员、技术员等,实则招聘车间工人,而在车间工作会经常接触有毒有害的生产原料,公司却在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加说明,甚至隐瞒、欺诈,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其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依据,用人单位一方面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