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拟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9-08-04 00:21:15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和岗位实际,拟出来的。用人单位在拟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事项,以保障劳动合同的完整实用性。一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二是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三是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通过“约定条款”保护自身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还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偿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更多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于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约定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拟约定条款一般具备的条款:

  1、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诸如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离职工作交接等约定条款。

  2、为防止发生有关规章制度效力的纠纷,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如“乙方确认已经了解了公司规章制度的内容”等)。

  3、为防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抗拒行为(如不接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文书等),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如“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4、为防止调岗调薪时发生争议,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诸如“岗随薪变”的条款(如“若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调整”)。

  5、为防止发生劳动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建议在劳动合同后面加入附件:

  (1)公司规章制度;

  (2)劳动者的承诺书(如对个人所提供背景资料包括体检合格证明的真实性承诺书);

  (3)岗位职责或岗位要求以及相关考核标准(尽量详细,以便在因试用期不符合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纠纷时作为书面的证据)。

  6、除了上述条款外,企业还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约定一些其他事项,如“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利”等。

  二、绝不能收取财物和要求担保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将会面临以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