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11-12 19:37:15
上诉人秦X因与被上诉人梁X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08)卫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11月29日至2007年2月7日,被告秦X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共花医疗费68213.31元,其仅交费27900元,尚欠40313.31元未交纳。原告梁X作为被告住院期间的主管医生,按照该医院的规定为被告垫付了所欠的医疗费用。原审认为,被告因受伤入住医院进行治疗,在治疗结束后应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原告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形下,为避免医疗机构经济受损,代被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以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纠纷,拒绝偿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原审判决:被告秦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X垫付的医疗费40313.3 l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其他费用420元,共计l230元,由被告负担。
秦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举证的收款凭证,并不能证明其为上诉人垫付医疗费40313.31元。2、本案不存在垫付问题,更不存在无因管理,医院根据内部规定扣发被上诉人的工资是处罚或内部处理行为,对外并无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故请求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梁X的诉讼请求。梁X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无因管理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要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秦X因交通事故到**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医疗费68213.3 1元,但其仅交费27900元的事实,秦X不持异议,应予认定。梁X作为秦X的主管医生,按照本医院的有关规定,垫付了秦X所欠的40313.3 1元医疗费,该事实由医院给梁X出具的医疗票据为证,秦X上诉认为梁X未为其垫付医疗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梁X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秦X垫付医疗费,秦X作为受益人,应当付给梁X所垫付的该医疗费用,秦X上诉要求驳回梁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0元,由上诉人秦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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