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对户口问题作出约定?
发布时间:2019-08-16 23:36:15
离婚协议书中如何对户口问题作出约定?
离婚后,户口迁移的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难点。离婚后一方的户口仍在另一方为产权的房子里。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一方应该在办理完毕离婚协议手续的一段时间后将户口迁出,而一方拒不迁出,给另一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或麻烦的情况如何处理。审判实践,,当事人。,因此往往也是难以办理。
此类纠纷在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不大,但时常也有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为缺乏有效的相关规定,导致当事人投诉无门。那么,如何预防此类纠纷的发生呢?
我们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义务迁出方不履行迁出义务的惩罚措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这样约定:
若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三个月内不能自行将户口迁出,每逾期一日应向男方支付XX无的不便补偿;若男方在转让该房时,因为女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房价产生影响,女方应赔偿男方差价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补偿不应写成违约金,因为户口迁出具有人身性质,。而写成不便补偿,合情合理,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若男方转移该房屋,而在转移时因女方户口没有迁出对房价产生影响,具体影响的数额应由买卖双方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书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况下,如此约定后,有义务迁出一方,会积极配合另一方将户口在最短时间内迁出。协议时如果迁出义务一方不肯加上延时补偿条款,另一方就得自己衡量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风险了。起诉,判决书中加上“女方应在离婚后的三十日内将户口迁出”之类的语句,但判决生效的执行问题往往也难以解决。但是,如果女方有条件迁出,则执行起来相对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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