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贸易中心与家具公司行纪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4 03:46:15
核心内容:行纪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原告北京中建A物资贸易中心(以下简称A贸易中心)与被告北京B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家具公司)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贸易中心法定代表人杨东红、委托代理人付宏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B家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贸易中心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于2007年4月30日就2004年双方合作中关于家具样品及押金事宜签订协议书,被告同意将原告支付的70 000元家具样品押金减去已售沙发1套10 000元,书桌书椅各一张5000元,买被告家具1套4000元的余款51 000元分期退还给原告,其中首批款30 000元于当时给付,余款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原告将剩余家具样品退还给被告;被告于2008年5月16日向原告退还了押金30 000元;应该在2008年4月30日之前将余款返还给原告,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没有将押金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1 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4月30日起至2009年7月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B家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7日,甲方B家具公司(原北京B经典家居装饰中心,2006年6月1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更名)与乙方A贸易中心签订了合作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提供产品给乙方销售,乙方付给甲方押金50 000元,合作暂定一年,每半个月结一次款。同年11月16日,A贸易中心先行向B家具公司支付押金50 000元。同年12月21日,A贸易中心再次向B家具公司支付押金20 000元。2007年4月30日,就2004年所签订的协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A贸易中心支付的70 000元家具样品押金减去已售沙发1套10 000元,书桌、书椅各一张5000元,买B家具公司家具1套4000元的余款51 000元分期退还给A贸易中心,其中首批款30 000元于当时给付,余款21 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付清,A贸易中心于三日内将剩余家具样品退还给B家具公司。同年4月30日,B家具公司拉走了全部样品。同年5月16日,B家具公司向A贸易中心返还了押金30 000元;其余的押金21 000元未再向A贸易中心返还,故A贸易中心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A贸易中心提交的合作经营协议、支票存根、收条、协议书、样品清单、进帐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A贸易中心与B家具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及2007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A贸易中心履行了约定义务,其依法要求B家具公司返还押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B家具公司对未按期返还押金给A贸易中心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A贸易中心要求B家具公司支付延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B家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北京B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A物资贸易中心二万一千元。
二、北京B经典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中建A物资贸易中心逾期付款利息(以二万一千元为基数,从二○○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二○○九年七月八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四十八元,由被告北京B经典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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