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怎样归属和分享?

发布时间:2019-08-19 18:15:15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怎样归属和分享?

  1、发明创造权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是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研究开发人应向委托人提供二项优惠:
  (1)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2)研究开发人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2、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方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