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发布时间:2020-01-01 23:46:15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可以变更或解除技术开发合同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技术开发合同本质上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私事,双方因为意见一致而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因意见一致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致使合同履行难度增加或成本增加,或者因为出现其他可替代产品等等,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因为合同变更或解除而导致的损失应该按照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没有可能的

《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开发方导致开发无法进行的情况,如发生地震致使设备毁坏的,或者主要科研人员死亡或受伤无法进行科学研究的,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同理,因不可抗力的侵害,委托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已经不可能的,如委托方破产等,开发方可以解除合同。原则上,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提出方无须承担责任。

3、因一方违反合同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没有必要的

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由于一方没有及时或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进行的,可以依法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4、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的

我国《合同法》第336条规定:“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初衷是研制开发“新”技术,因而,该技术一经他人公开,那么就该技术本身的开发研究就已经没有必要或可能导致法律纠纷。说其没有必要,是因为继续研究是对于研究资源的浪费;说其可能导致法律纠纷,是因为被研究的技术一经被他人申请成为专利技术,那么委托方使用该技术则构成对在先成果专利权的侵犯。所以,合同标的技术一经公开,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而导致的损失由双方协商或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