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0-08-12 11:21:15


  核心内容:因供电中断导致手术被迫中断,医院诉请供电局赔偿损失。这样一起供用电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基本案情]

  某县医院于2002年9月28日19时30分为患者H施行食道癌根治术,术至次日零时42分,发现患者主动脉弓下活动性出血,遂行钳夹止血术。时值电力局负荷突降电压增高,致断电器跳闸停止供电,医院被迫中断手术,加之无应急措施,导致患者失血性休克。8分钟后,电力局恢复供电。患者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调解,医院与患者家属达成“医院负担患者医疗费17527.43元,补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30000元”的协议。医院认为与电力局存在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局负有提供优质、正常运行的电力义务,除不可抗力因素或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外,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电力局则以停电与患者死亡无必然联系为由拒绝赔偿。,请求判令电力局赔偿因停电造成的经济损失47527.43元及其它损失1000元。

  [一审判决]

:医院与电力局的纠纷是一起典型的供用电合同纠纷。电力局向医院提供电力服务,医院向电力局交纳电费的事实,表明双方已形成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局负有向医院提供优质、正常运行的电力义务。不论双方是否建立特殊供用电合同关系,除法定不可抗力事由或因医院自身过错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外,电力局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庭审查明电力局突然中断供电系负荷突降电压突增,断电器跳闸引起电力运行事故所致,根本原因在于电力运行设备落后,而非主观上不能预见,客观上不能避免,人力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由。作为用电方的医院除无非电性质的应急准备外,再无其他过错。医院被迫中断正在进行的手术造成患者死亡与电力局突然中断供电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且非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而医院无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与电力局突然中断供电的违约行为相比,过错责任显然是次要的。据此判决:电力局赔偿因违约停电给医院造成的赔付患者家属医疗费17527.43元、死亡补偿金30000元共计47527.43元损失中的28516.46元,医院自行负担19010.97元。

  [判决理由]

  首先,医院与电力局诉争的法律关系是供用电合同关系。作为供电方的电力局因自身电力运行设备落后发生的电力运行事故,是导致作为用户的医院被迫中断手术造成患者死亡结果并因此而遭受损失的原因,并非法定不可抗力事由所致,且无证据证明发生电力运行事故系医院自身原因造成。依照《电力法》第60条第1款“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电力局理应赔偿医院因中断供电遭受的相关损失。其次,依照《电力法》第28条“供电企业应当保证供给用户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对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提供相应的电力”的规定,第29条“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的规定,第59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28条、第29条第1款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电力局应承担违约中断供电的主要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医院作为一重要负荷用户,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1条第3款的规定在取得保安电源的同时,应备有非电性质应急措施。医院无非电应急措施的行为应视为违约行为,也应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三,依照《合同法》第180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电力局未履行告知义务,理应承担因违约侵权造成的损害责任。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