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31 06:00:15


  一般在农村很少会出现安置房,因为农村的房屋一般都是自己建筑的小产权房。但是也不免有一些例外,在一些交通设施的修建上可能会出现农村的房屋被征收的现象。虽然这种现象少但是国家还是会为一些人设立安置房。那么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办法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办法及其相关问题。

  一、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办法:

  1.从购买“安置房”的购房者需求划分。一是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安置房”,它们实现了对普通商品房的替代作用。这类人群虽然清楚安置房存在的风险,但是无力购买高价的城市商品房,与安置房的居住利益比较,最终选择了购买安置房。他们对房屋的稳定性较为敏感,抗风险能力较弱,而且大部分没有其他的住房。二是满足休闲住房需求的“安置房。房屋所处的乡村环境、不受商品房开发限制的一些条件等,满足了部分高收入人群的休闲住房需求。此类购买人群对是否真正拥有房屋产权应该并不是特别关注,他们关注的重点是购买到了这种休息居住的价值。普遍来说,这类人群的抗风险能力较强,他们要实现的是高层次的需求,而且普遍在市区拥有住房。三是实现投资功能的”安置房“。有部分人群出于以后城市发展规划等的考虑,购买部分地段和区位的安置房,以期实现投资功能。这类人群抗风险能力强,对住房本身没有需求,类似于商品房炒家。

  2.从安置房卖方的身份划分。一是卖方为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在拆迁安置的过程中,不少农民分得面积相对较大的安置房,甚至有些农民分得多套住房。为了使房屋发挥更大的效用,创造更大的价值,被拆迁农民卖掉多余的住房。二是卖方为房产开发公司和投资公司。从应诉到我院的纠纷来看,此类纠纷占绝大多数。在推进城乡统筹的过程中,由于资金等方面的原因,乡镇政府、村委会一般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金优势的房地产开发商或者投资公司作为业主修建安置小区。安置房竣工后,与被拆迁村民签订房屋安置合同。有部分开发商或者投资公司在安置完被拆迁村民后,将剩余的安置房出售。

  二、目前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特点:

  1、卖方出售的房屋一般不具有权属证明。绝大多数卖方作为被拆迁人,其身份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后而发生了变化,成为了城镇居民。但拆迁安置小区的土地性质却并未发生转变,所以其出售的拆迁安置房应获得城镇产权还是乡镇产权还没有定论。

  2、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的购买方一般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外村村民;城镇居民。目前,由于城乡一体化等因素的刺激,该类房屋买卖的购买方多为外村村民或城镇居民。

  3、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多发生在城乡结合地区,特别是人口流动频繁、正大力推进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改革之地。因此,这类房屋买卖可能引发的纠纷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相关地区改革的推进及社会的稳定。

  三、目前农村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纠纷的主要类型:

  1、买卖合同无效。一方面,卖方没有房屋权属证明,以较低价格将农房出卖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随着房价的飞速上涨,利益的驱动使其不甘于当时的价格而试图收回房屋再次获利,遂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为由,。另一方面,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方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或无法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屋产权,加之政策性文件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村房屋,于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买方便起诉,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由卖方返还购房款,或请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

  2、其他与拆迁安置类房屋买卖有关的纠纷。此类纠纷并不直接表现为买卖合同纠纷。例如,农房联建时,农民在房屋建好后反悔,想独吞房屋,不让出资方入住,出资方只好起诉,。又如,在执行中,,而商铺和住房已出让,。

  以上就是关于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办法及其相关问题。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发生的情况主要是合同效力,和安置拆迁类的纠纷。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农村安置房屋买卖纠纷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