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何某雄与刘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21 05:09:15
核心内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产生纠纷该如何解决?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原告周某、何某雄与被告刘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2010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被告意欲转让两原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通道不畅,双方约定,先由被告给付2万元钱疏通道路,若疏通了,双方形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关系,若疏不通,该2万元作为借款,并按月利率2分计息。当天,被告从两原告处拿走了两原告拥有的一本茶城国有(2001)字第B腊492号国土使用证,且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后因各种原因,道路无法疏通。经多次协商,两原告同意按约定还本付息,而被告却要求两原告支付所谓的借款本息10万元,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茶城国有(2001)字第B腊492号国土使用证返还给两原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收条1张,拟证明被告于2006年4月22日收到了两原告茶城国有(2001)字第B腊492号国土使用证一本的事实。
被告辩称,原告因负债过多,急需钱还账,将其使用权的土地转让给被告,自立协议之后,原告违约,致使被告无法建筑,损失极大,协议是双方通过多次磋商达成的,属于合法协议,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所述的事实、利息的约定和已支付的款额与当时约定的事实不符,违反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被告对其辩解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何某雄出具的收条一张,拟证明被告于2006年4月22日交付土地转让款3万元给二原告的事实。
2、原告何某雄出具的借据一张,拟证明原告何某雄于2006年6月19日在被告舅舅郭和陵处拿了7000元,用作疏通道路的事实。
在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方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收到的37000元现金,均是疏通道路款,并不是土地转让款。
经对原、被告所举证进行质证,结合原、被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论证:
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证据1、2的真实性原告无异议,虽提出其收到的款项不是土地转让款,但该异议不能推翻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佐证该一事实,故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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