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中的融资租赁问题
发布时间:2020-11-13 16:03:15
作者对公路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中规定的不允许“以租代有”来满足相关机械装备条件要求的做法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融资租赁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精神,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具体体现,无论对公路建设,还是对施工企业、设备厂商,有百利而无一害,有关管理部门对此不该明令禁止。
作者指出,面对有限的资金和大型机械设备昂贵的价格,有些施工企业开始尝试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来加强自身的硬件建设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分析其原因是:
一、融资租赁通过融物达到有效融资。出现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是近十年的事,其本质是一种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有效手段。从国际环境看,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公路建设任务任务已基本完成,施工企业建设任务不饱和及企业精细管理的原因所致;从国内环境看,中国公路建设任务中,公路建设行业政企分开,事企分开时间短,施工企业大多规模小、资金少,无力一次性投入巨资购买大型机械设备,而资质审查和竞争时业主要求设备的条件很高,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不得已采用的方法。客观地讲,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方法对公路施工企业、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出卖人和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出租人三方都有利的。对公路施工企业,可以用支付租金的方式用较少的资金取得所需的要公路施工机械设备,是“借鸡下蛋,卖蛋还钱”的一中方式。然后边施工、边收益、边还款,最后留购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同时提高了企业资金的利用律和资产的动态管理水平;对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出卖人,可以在买方市场中提高销售率和市场占有率;对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出租人,可以用收取租金的方法达到盘活资金或资产的目的,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特性分析。
1、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公路施工所需机械设备,该标的物不仅涉及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而且关乎公路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它注定是由专门的制造商、销售商供应,由公路施工企业提出要求选定,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同一般的设备租赁相比,在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中,作为承租人的公路施工企业有选择权,而一般的设备租赁的标的物无须在购买时由承租人选择。
2、一般的设备租赁的主体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组成,而融资租赁的主体是由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组成。在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是公路施工企业,出卖人是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出租人呈现出开放特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种出卖人、出租人呈现的开放特点,不意味着出租人直接或间接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3、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是以通过融物来大融资目的的有效手段,它和抵押贷款有类似之处,也有严格区别。其一,功能不同。融资租赁兼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其二,主体不同。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主体是由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组成,而抵押贷款一般是唷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组成,特殊的是由借款人、贷款人和抵押物权利人组成。
4、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价格是特殊的。一般交易合同也称为买卖合同,价格也成为贷款、价金。融资租赁下的价格形式表现为“租金”,但该“租金”的价格包含了出租人购买公路施工机械设备价金的本息和取得的利润。这同一般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租金”也不同,一般租赁的价格相对是较低的,而融资租赁的价格是较高的。
5、融资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关系是复杂的。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四个功能,通常买卖关系下标的物所有权的四个功能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但融资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表现为:在“租金”未付清前,作为承租人的公路施工企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不享有处分权;作为出租人一方仅享有处分权,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这同一般租赁下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形态也不同,一般租赁下出租人享有收益和处分权,合同终止后有权收回出租物,而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权、合同终止后有义务交回出租物。
三、融资租赁将获得多元化发展。传统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随着社会经济的活跃,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也将呈现出多样化。
1、资本性的融资租赁和信贷性的融资租赁。前者是在租赁期满时公路施工企业按合同取得儿歌路施工机械设备所有权的方法;后者是出租人向公路施工企业提供信贷(例如出租人提供借款给公路施工企业,出租人与出借人合二为一,出租关系与借款关系合二为一),并在租赁项目的使用年限结束时, 把租赁项目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公路施工企业的方法。这两种情况都不影响最后合同终止后公路施工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公路施工企业。
2、杠杆融资租赁和单一投资者融资租赁。前者是在融资租赁中,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购置成本的小部分由出租人承担,大部分由银行等其他人提供贷款的方法(例如出租人承担设备购置的30%,另70%从银行等地方借款);后者是在融资租赁中,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购置成本由出租人单独承担的方法。这两种情况仅仅反映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资金来源主体 的数量是一个还是数个,不影响最后合同终止后公路施工机械设备所有权转移给公路施工企业。
3、回租融资租赁。它是指公路施工企业将自己的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全部或部分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在从该租赁公司租回该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的方法(例如A公路施工企业将自己拥有的压路机卖给B设备租赁公司,A公路施工企业再从B设备租赁公司租回该压路机。该方法可以使A公路施工企业获得一笔大额资金以解决资金短缺,而有可以用小额资金租用压路机)。回租融资租赁可能有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以上例论,如果A公路施工企业从B租赁公司租回压路机的合同终止后,该压路机是不黄钻仪所有权的即属B租赁公司的,一一般的租赁;如果A公路施工企业从B租赁公司租回压路机的合同终止后,该压路机是转移所有权的即属A公路施工企业的,这种方法是盘活资产的做法,应当是融资租赁。
4、转租租赁。它是指出租人租进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后,再转租给公路施工企业的方法。(例如B设备租赁公司从市场上租进压路机,A公路施工企业再从B设备租赁公司租入该压路机)。
转租租赁可能有两种情况应分别对待,以上例论,如果B设备租赁公司、A公路施工企业租进压路机的两份合同终止后该压路机都是转移所有权的,应当是融资租赁;但如果B设备租赁公司、A公路施工企业租进压路机的两份合同终止后,该压路机都是不转移所有权的,则是一般租赁。
四、应客观对待融资租赁。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现和发展是客观的,必然的。因此政府的管理定位应当是尊重、引导,引导其走向规范有序,而不是禁止。
1、我国《合同法》以将融资租赁合同列为15种有名合同之一,这为我们处理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对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问题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根据《合同法》“契约自由”的原则,只要公路施工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都要认为合法的。
按照上述两项基本法律规则,针对实际情况,作者提出如下建议:
——如果该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合同书内容和形式都表明是融资租赁的,应当按公路施工企业享有该公路施工机械设备所有权对待。
——如果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合同书内容和形式都表明是一般租赁,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公路施工企业不享有该公司施工机械设备所有权对待。
——如果公路施工机械设备合同书内容和形式不一致的,例如合同内容是融资租赁但合同标题是一般租赁,反之合同内容是一般租赁但合同标题是融资租赁,应当以内容为准,前者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后者认定为一般租赁。
(来源:中国租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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