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03 17:03:15
上诉人李某华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峰、陈某祥、肖某某、杨某谋、张某飞、周某平等6人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华的委托代理人孙春生,被上诉人杨某峰、陈某祥、肖某某、杨某谋、张某飞、周某平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铁栓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1)卢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80元,李某华已预交,予以退回。
最新资讯
-
08-18 1
-
08-18 2
-
11-08 0
-
08-06 1
-
09-13 1
-
08-0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