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子女抚养权争议
发布时间:2019-08-07 11:53:15
案情简介
2003年黄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生育一儿子。儿子生下后不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黄某起诉离婚,,判决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孩子归刘某抚养,黄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离婚后,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刘某却经常不能履行带儿子与黄某见面的义务。自他们离婚后,刘某养成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刘某就对儿子拳打脚踢,儿子经常被打的伤痕累累。黄某知道后,非常心疼,,抚养权。
原告诉称:被告有酗酒的恶习,每次酗酒后都打骂孩子,孩子被打的浑身是伤,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成长。孩子再继续由被告抚养的话,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所以请求判决孩子归自己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自己以前是对孩子不好,但愿意以后改正,改掉酗酒的习惯,不再打骂孩子,,判令孩子仍由自己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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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和刘某一起生活期间,经常遭受打骂,同时被告又有酗酒恶习。由此可知如果孩子继续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给孩子一个健康有利的学习环境,判决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律师支招:
在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上,很多人会有两种极端的想法。一种想法是,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在当初离婚时已经明确归对方所有,特别是如果当初是诉讼离婚的,判决书明确指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对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肯定是不能变更的;另一种想法是认为自己的境况改善了就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而不论是否存在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情形。这两种想法都比较极端,都是不正确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因此,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只有满足该法定条件,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方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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