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

发布时间:2019-08-25 08:04:15


  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开放的生活和婚姻观念,使得离婚已成为我地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因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或是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因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处理好离婚案件,能够平息家庭纠纷,维持社会和谐。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标准。

  法官在界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时,应从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认真判断。

  如果当事人在结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法官在调解时应注意引导当事人不要草率作出离婚决定,要多交流、沟通,产生矛盾后要相互谦让、包容,多想对方的优点,多检讨自己的不足,从而达到调解双方和好。

  婚后感情的发展、变化是在婚前感情基础上的一个延续。如果婚前感情基础较为坚实,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只能从调解离婚方面入手,妥善处理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以达到好和好散,维护社会和谐。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耐心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必要时还要进行调查了解,找出当事人离婚原因,同时还要分析有无和好的可能。从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和好或离婚的调解,效果会相对较好。

  调解离婚案件没有固定的方式。法官只能运用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根据当事人纠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找到双方的共同点,加以引导,使双方能够达成共识,作出和好或离婚的决定。法官调解离婚案件应该灵活多样,可以采用面对面、背靠背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当事人如果有不良情绪发生后,法官要及时调节,控制非理智性行为,一般可采有劝说、转移注意力、合理宣泄等方法进行调节控制。

  总之,做离婚案件调解工作,要做到严格依法。程序合法,不能存在瑕疵,实体处理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调解案件不偏不倚,及时有效化解矛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促成双方调解,妥善平衡各方面利益,做到个案公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