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9-08-21 19:58:15


  人格尊严权是指公民对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他人、社会对其做人资格的评价依法不可侵犯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权的案件,依法保护了原告的人格权。

  原告乔某是某电气集团工程公司项目部负责人,魏某是该项目部的职工。2010年5月1日魏某因心脏病突发,到医院进行治疗,经医治无效死亡。在处理善后事宜中,魏某的家属与单位就魏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的问题产生分歧,引起纷争。5月4日上午10时许,魏某家属将单位负责人乔某带至停放魏某尸体的医院太平间,对乔某进行辱骂,用孝布捆绑乔某。并将乔某的脸部与死者魏某的尸体相贴。在此期间,乔某单位在场人员向110报警,并拨打120求救。至下午7时许,乔某才离开医院太平间。后乔某以其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四名魏某的家属列为被告向我院提起诉讼。

,人的生老病亡乃自然规律,对亲人的去世,表示悲痛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因宣泄悲痛而殃及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对死者魏某的死因定性是否属于工伤,家属与单位产生分歧,理应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四被告将身为单位领导的乔某带至太平间,为其绑孝,强行将其身体与死者身体接触,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乔某的人格尊严,亦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尊重他人人格尊严,是维护社会正常人际关系的基本要求。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消除影响,并赔偿乔某精神抚慰金5 000元的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