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撤销权诉讼被告主体资格
发布时间:2021-05-07 03:55:15
撤销业委会的决定,当然以业委会作为被告,但是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是以业主大会作为被告还是以业委会作为被告呢?实践中普遍以业委会作为被告,但是既然是撤销业主大会决议,怎么能起诉业委会呢?这就涉及到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被告资格问题。
1、关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对业主大会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均对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持否定态度。主要理由为:由于业主大会履行职责的形式采用的是召开会议的方式,系决策机构,不直接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且其系非常设机构,亦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故业主大会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然而,对业主大会决定的撤销理应由业主大会作为被告,如果业主大会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业主对业主大会决定的撤销权势必落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当由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和常设机构的业委会以业主大会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成为业主撤销权的适格被告。业委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且在物业所在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因此,业委会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组织性和稳定性。其次,业委会一般均由相应的活动经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承担自己责任。再次,业委会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可以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其他组织作为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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