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质押风险介绍
发布时间:2021-04-08 19:27:15
核心内容: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对基金作最低收益承诺,而基金净值与股票和债券市值的相关性非常大,每天都处于变动中,因此,这就存在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履行其债务而质权人以基金份额受益权变价以实现债权时,所赎回的资金不足以抵触债权的风险。
质押的基金份额受益权不足以满足债权的风险。因为法律规定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对基金作最低收益承诺,而基金净值与股票和债券市值的相关性非常大,每天都处于变动中,因此,这就存在当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履行其债务而质权人以基金份额受益权变价以实现债权时,所赎回的资金不足以抵触债权的风险。同理,以股票为例,为了防范上述风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并且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因此,债权人在考量基金份额受益权的质押率时可以参考股票质押的做法。另外,为了及时采取对上述风险的应对措施,质权人要随时关注基金净值公告。
按照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规则,基金份额赎回时赎回款要回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认购或者申购基金时指定的资金账户上,因此,当质权人要赎回基金份额以实现其债权时,如果回款账户不作变更或者质权人无法控制回款账户,则质权人存在无法占有赎回款满足债权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一风险,质权人最好在设定质押时即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将回款账户变更为自己或者中立的第三人可以控制的账户,或者直接指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赎回款划至提存机构的账户。
基金份额受益权质押后,只要锁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让及其他非正常交易的权利,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就有了保障,但实践中有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是直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账户冻结或者是将部分基金份额受益权冻结。目前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这是基金份额持有人规避市场风险的很好方式,但如果基金交易账户被冻结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就面临着无法进行基金间转换的风险。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及质权人的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设定质押时要和质权人协商不要冻结基金间转换的权利,但在实施转换后要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质押权仍及于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受益权。(邢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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