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基金份额质权纠纷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30 17:21:15


  核心内容:法律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质权作为重要的担保物权,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因此,《规定》将因质权产生的纠纷列为担保物权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同时,又按照质权标的的不同,将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纠纷分别列为第四级案由。从法律规定来看,质权主要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无其他质权形态,所以因质权发生的纠纷依其具体情形,可以直接适用第四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基本上没有适用的可能:

  适用本案由还应当注意:

  第一,区分质押合同与质权的关系。对于质押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案由对于因质权产生的纠纷适用质权纠纷案由。质权的成立除有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外,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为动产交付或者权利之登记。

  第二,注意质权法律规范的适用。除《物权法》外,《民法通则》、《担保法》也都有质权方面的规定,与《物权法》规定不冲突的,仍然应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