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债权人追债

发布时间:2019-08-16 02:07:15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应在公司解散(终止)的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清算后进行公司注销登记,这既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债权人通过非诉方式实现债权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正常情况下,债权人最后实现债权的方式是在清算程序中申报债权,由清算出的公司现有财产按比例获得清偿)。但实践中不按法律要求进行运作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注册公司后向银行贷款或对外进行交易,一旦资金到手或者公司负担巨额债务时,就以不进行年检方式使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股东还将公司资产进行转移,故意隐瞒、销毁相关财务帐册,将转移出来的资产进行私分,或者换个地方换个名称另行注册一个新公司,或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或因各种原因对公司资产的流失听之任之。公司股东的上述行为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规避了公司法上述强制性规定,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让公司债权人无所适从,面对欠款企业人去楼空的困境,债权人该怎么办?去找谁、告谁,怎么告?

  公司股东故意规避法定清算程序,有意等待吊销营业执照,一方面说明股东是在利用吊销形式,让公司死亡,来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另一方面,也说明股东已接收和占有了原公司财产且大于按照正常运作取得公司财产利益(这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也是一种客观现实)。因此,面对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不应当继续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应当使用“揭开公司面纱”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手段,来否认公司人格,直接以未清算的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被告,追及股东,由他们来承担原公司的债务相应法律责任(若涉及行政、刑事责任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形状、刑事责任)。

  一、告谁

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3]20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注销、被撤销或企业自动歇业和视为自动歇业的,应认定该企业法人解散。企业法人解散后至其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 ,要求清算义务人对未经清算的清算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