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评估
发布时间:2021-03-05 09:19:15
无形资产的评估
一、专利权评估的方法
由于专利的价值不仅取决于获得专利的成本,更取决于专利的使用价值,而且在许多情况下,甚至完全取决于其使用价值,而同取得该专利的成本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这样就决定了对于专利的评估方法应当以收益现值法为主,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重制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应用于专利权的评估,计算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寻找、判断、选择和测算专利权评估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参数,即专利权的收益额、折现率和获利期限。专利权的收益额是指直接由专利权带来的预期收益。对于收益额的测算,通常可以通过直接测算超额收益和通过利润分成率测算获得。专利权之所以有价值,关键在于它能够获得超额收益,如果一项专利权的应用根本无法产生超额收益,那么它很可能就不能形成无形资产,或者也就无法采用收益现值法估算价值。超额收益的来源,在于收入的增加和成本的节约,因此,我们可以将专利权分为收入增长型专利和费用节约型专利。
评估人员应当根据不同的类型测算其超额收益。采用利润分成率测算专利技术收益额,即以专利技术投资产生的总收益为基础,按一定的比例(利润分成率)分成确定专利技术的收益。利润分成率反映专利技术对整个利润额的贡献程度。利润分成率确定为多少合适,,认为利润分成率在16-27%之间是合理的。我国理论工作者和评估人员同行认为利润分成率在25-33%之间是合理的。这些基本分析在实际评估业务过程中具有参考价值,但更重要的是对被评估专利技术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准确的利润分成率。
二、著作权的评估
1.著作权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
(1)评估的社会价值原则。所谓社会价值,主要是指该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应当对社会起到的作用。只有当其传播或者使用能收到积极的社会效果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德保持一致的时候,才具有社会价值,否则就是无社会价值。但是作品的社会价值不是绝对的,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道德原则、风俗习惯的不同,因而作品的社会价值标准也就不同,同样由于社会变更、,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对作品的社会价值的标准的认定也有差异,因此,作品社会价值的标准是相对的,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对作品的社会价值的标准作了原则的规定,,,并于第四条排斥了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的社会价值,规定著作权所有人在行使著作权的时候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有损于公共利益。
(2)评估的经济价值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的评估,应当根据其形成时所需要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2.著作权的评估方法
对于著作权一般很少买断,大多数情况下是取得使用权。对于著作权的使用权一般宜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这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因获得著作权的使用权,而给获得这项权利的出版者所带来的利润,可以通过著作权使用费计算出来,即出版者所获得利润等于销售收入减去著作权使用费以及印刷费用、销售费用等,销售收入等于图书定价乘以销售册数,所以用收益法对著作权使用费进行估价是不适合的。
(2)图书作品创作的直接成本包括作者的工资以及收集资料而发生的一些费用,且不论作者的工资,仅仅是收集资料的费用也无从核算。这是因为图书作品的创作多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小群体的劳动,一般情况下不进行核算,没有可供估价人员使用的核算资料,而且这些资料有些是为其他作品的创作而收集的,也有些资料今后创作还可能用到,因而没有办法进行分摊。
此外,运用市场法进行评估也有其便利条件。著作权贸易市场比较成熟,特别是其使用权的出让比较活跃,只要有出版社的存在,就有使用权的出让。同时参照物丰富,现行价格易得。
三、商标权的评估
商标权的评估通常采用现值收益法进行。在市场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时也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例如,某企业将本企业注册商标特许某厂家使用,客观上存在一个市场价值。如该企业将该商标在许可另一厂家使用,则在评估时可以在第一次许可使用的厂家的基础上,分析两次许可的条件、市场变化等,采用现行市价法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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