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5 06:46:15
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责任
1、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责任)
(1)股东依其出资比例享有利益,若股东抽逃出资后仍享有利益,显然是对其他股东利益的变相侵占。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依《公司法》152条的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追回抽逃的出资。
(2)《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一旦出资,该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而独立于股东,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其出资的,即构成对公司财产权的侵害,因此公司有权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
2、有限公司抽逃出资股东的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公司成立后股东抽逃出资的,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抽逃出资的股东原则上一人做事一人担,仅在其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为,抽逃出资一般由控制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其他股东一般无过错。但是,其他股东同意或协助其抽逃资本的,则同意或协助抽逃的股东对该股东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与虚假出资时有所不同)
(2)在公司成立之初,尚未正常经营之前即抽逃资本,使公司净资产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限额,致使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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