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17 05:00:15
案情简介:
马老爷子夫妇二人,生活在祖辈留下的房产中,通过分家获得东、西房4间,老两口生有三个女儿,大女儿马红,二女儿马兰,三女儿马英。××年,马老太太主持拆除旧房建北房5间。当年,马红已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参加了劳动。××年,马老爷子夫妇主持建东房两间,马红,马兰,马英同样参加了劳动。××年×月,马红与谢干结婚,仍与马老爷子夫妇共同生活。马红与谢干结婚后生有一女及谢莹莹。同年×月,马兰结婚,户口在本村。马英于××年参加工作,户口迁出,××年×月,结婚。××年马红将户口迁出本村,××年迁回,谢干的户口也迁入本村。××年,马老爷子夫妇建造西房3间、东房门道一间。××年建南房3间。在××年、××年的建房中,马红与谢干、马兰、马英均不同程度参加了建房。××土地使用者为马老爷子。
代理意见:
受马老爷子、马兰、马英的的委托,天衡剑的三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系争房产××院宅基地的使用权归被告马老爷子所有,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对该院的共同共有。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房产的处理有决定权。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对××院不存在共同共有,因此其主张分割属于家庭共有的拆迁回购房产的诉请于法无据,有充分的证据显示,原告放弃了对××村房屋的购买,且其亦无资格购买。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坐落于××房屋原系马老爷子夫妇的共同财产。××年、××年,马老爷子主持建房中,马红、马兰、马英已成年与父母共同生活,并参加了劳动。××年和××年,马老爷子夫妇主持建房中,马红、谢干参加了建房,马兰、马英结婚另有住处。故××村房屋属于马老爷子与马老太太、马红、谢干、马兰、马英家庭共同财产。故对原属于马老爷子与马老太太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一方去世后,应将遗产一半为配偶所有,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遗产由法定继承人马老爷子、马红、马兰、马英依法继承。另外,马兰对其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得财产。马老爷子作为马红的亲生父亲,现已耄耋之年,分割遗产时也应当予以照顾。由于马老爷子当年拆迁时,马红、谢干、谢莹莹三人有剩余购房平米数,未购买房屋,应视为放弃。
马老爷子与三个女儿马红、马兰、马英口头协商分配4套楼房,是其真是意思表示。各方已居住、生活多年。且该房屋是小产权房屋,未在国家房屋管理部门登记,虽由村委会登记马老爷子名下,但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现三原告主张分得两套房屋,于情、于理、于法均无法得到支持。马红虽有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但放弃折价经济补助及分割剩余购房款,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综上,民法通则》第78条,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第13条、第26条,、9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马红、谢干、谢莹莹诉讼请求。
最新资讯
-
08-06 1
-
08-09 1
-
03-24 1
-
08-24 1
-
04-13 2
-
09-0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