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9-08-28 22:17:15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或是出于疏忽,或是出于让买受人多买的目的。
根据《合同法》第162条规定:对于出卖人多交的标的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
2、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
3、买受方不同意接收的,在托收承付期内,可以拒付多交部分的货款和运杂费,并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最新资讯
-
08-15 0
-
《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法定条件是什么?为何这样规定?
04-10 0
-
08-16 1
-
08-05 1
-
《买卖合同》关于买受人质量瑕疵通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为何这样规定?
08-06 0
-
03-22 1